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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綠色建筑條例》發布,自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河南省綠色建筑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同時廢止(按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75號公告)。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 , 促進建筑高質量發展 , 規范綠色建筑活動 , 節約資源 , 建設高品質綠色建筑 , 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方式 , 推進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 碳中和 , 改善人居環境 ,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 等法律、 行政法規 , 結合本省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規劃、設計、建設、運行、 改造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 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筑 , 是指在全壽命期內 , 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 , 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 , 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 。綠色建筑按照國家標準 , 由低到高劃分為基本級、一 星級、二星級、三星級。

  第三條 發展綠色建筑應當堅持統籌規劃、 政府引導、 市場推動、 社會參與、因地制宜、經濟適用的原則 。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 制定政策措施 , 明確發展目標 , 并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 交通運輸、 水行政、市場監管、統計、機關事務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及稅務等部門 , 按照各自職責 , 共同做好綠色建筑工作 。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開展綠色建筑技術研究、 開發、示范、 推廣、 培訓和宣傳 , 促進綠色建筑技術進步與創新。

  第七條 對在綠色建筑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標準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標準化部門按照國家標準 , 結合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 , 制定綠色建筑相關地方標準 , 建立健全綠色建筑標準體系。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 , 征求發展改革、自然 資源、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意見 , 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筑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公共建筑能耗限額、新型建造技術路線和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等內容 , 并確定碳減排的目標和路徑。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 , 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 自然資源部門在土地出讓或者劃撥時 , 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民用建筑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 但農民自建住宅除外。

  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面積大于十萬平方米的住宅小區應當按照 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 。本條例所稱大型公共建筑 , 是指單體建筑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鼓勵其他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標準進行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 結合本地實際 , 提高綠色建筑發展水平 , 促進綠色建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推動創建綠色生態城 區、 綠色社區 。

  第三章 建設與改造

  第十二條 按照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 , 需要進行綠色建筑建設或者改造的建設、設計、施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監理等單位 , 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的要求實施 。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 , 應當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報告 , 并明確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要求 ; 在進行建設項目咨詢、設計、施工、監理的招標或者委托時 , 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綠色建筑等級及標準要求 , 并組織實施 ; 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管理 , 承擔項目綠色建筑實施首要責任 。

  第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 , 項目選用的材料、構件、設備應當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要求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要求的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 將綠色建筑技術措施等相關內容納入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項目的綠色建筑等級以及綠色建筑主要技術措施 。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 , 結合施工方案 , 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 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的, 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綠色建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明確質量保修責任 , 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 , 并在售樓現場明示 。

  第二十條 鼓勵農民自建住宅參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農房建設綠色技術導則或者設計圖集等 , 免費提供給農民自建住宅使用 。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綠色建筑標準 , 結合城市更新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 , 有序推動既有民用建筑綠色改造 , 全面提升既有建筑的綜合性能 。

  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和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國有資金參與投資建設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標準的 , 應當納入綠色改造計劃 。

  第四章 技術創新與循環利用

  第二十二條 發展綠色建筑應當結合氣候特點、資源稟賦 , 傳承、推廣和創新具有地域特色的綠色建筑技術 , 提升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適、生活便利、資源節約、環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綠色建筑科技研發 ,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 積極探索5G、物聯網、人工智能、建筑機器人等新技術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應用 。

  第二十三條 建設綠色建筑應當優先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 , 不得在建筑活動中使用列入國家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

  第二十四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 禁止生產粘土磚。城市規劃區內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 禁止使用粘土磚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除外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本行政區域禁止使用粘土磚工作 , 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鼓勵和推進新型墻體材料在農村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 推進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業化發展 , 鼓勵政府投資或者參與投資的建筑項目按照規定采用裝配式建筑方式建設 ; 鼓勵裝配式建筑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 促進設計、生產、施工深度融合 。發展成品住宅 , 裝配式建筑、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筑工程項目推行全裝修 , 倡導菜單式全裝修 , 滿足消費者個性化需求 。鼓勵建筑工程在設計、 施工、 使用管理中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 大型公共建筑優先應用建筑信息模型技術。

  第二十六條 綠色建筑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 依法依規合理開發地下空間 。

  鼓勵綠色建筑執行建筑節能提升標準 , 降低建筑的采暖、 制冷、照明、熱水能耗。推廣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 , 發展零碳建筑 。

  綠色建筑應當采用節水設施、 安裝節水器具 ; 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優先采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 提高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綠色建筑優先采用綠色建材 , 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高性能門窗、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保溫結構一體化技術 , 鼓勵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建筑材料和進行再生利用 。

  第二十七條 鼓勵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領域規模化應用 , 提高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綜合利用水平。支持推廣太陽能光熱、 光電一體化建筑 , 鼓勵具備條件的建筑安裝或者加裝改造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 。鼓勵在地熱資源富集地區推進地熱能開發利用。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 應當與建筑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 同步驗收 。

  第二十八條 鼓勵對建筑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頂和半地下空間進行立體綠化 , 鼓勵新建住宅規劃建設空中花園陽臺 , 提升建筑綠色空間和城市生態容量。

  第五章 運行與保障

  第二十九條 綠色建筑的運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 運行管理制度完備 ;

  (二) 屋頂、外墻、外門窗等建筑圍護結構完好 , 遮陽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

  (三) 通風、空調、 照明、水、電氣等設備系統運行正常 ;

  (四) 節電、節水指標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

  (五) 室內的溫濕度、 噪聲、 空氣品質等環境指標達標 ;

  (六) 廢氣、污水、固體廢棄物及其他有害物質排放和處置符合國家和本省的規定 。

  第三十條 綠色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物業服務人簽訂服務合同時 , 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要求的物業服務內容 。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 , 建立保障綠色建筑 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 , 設置綠色建筑專業化管理崗位 , 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或者委托專業服務單位負責綠色建筑設備系統的維護和記錄 , 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建筑用水、用電、用氣、用熱等數據共享機制 , 提升建筑能耗監測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部門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統計、能耗監測等建筑能耗監管制度 , 為科學、高效監管綠色建筑運行提供依據 。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 加強對綠色建筑運行的監督管理 , 對不再符合相應綠色建筑等級要求的 , 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公布相關情況 。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重點支持下列工作 :

  (一) 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的編制 ;

  (二) 綠色建筑、 新型建筑工業化技術、 產品研發與推廣 ;

  (三) 綠色建筑、 裝配式建筑、 超低能耗建筑等項目示范 ;

  (四) 既有建筑的綠色改造 ;

  (五) 新型建筑工業化、 綠色建材等生產基地發展 ;

  (六) 綠色建筑標準編制、 能耗監測平臺建設運維等綠色建筑相關工作 。

  第三十四條 對研發綠色建筑新技術 , 建設、購買、使用綠色建筑或者對既有民用建筑進行綠色改造的 , 實施下列激勵措施 :

  (一) 綠色建筑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設備的研發費用 , 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

  (二) 因采用墻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 采用裝配式建造方式的綠色建筑 , 其滿足裝配式建筑要求部分的建筑面積可以按照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

  (四) 對在空間高度、綠化覆土深度、綠化面積比例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空中花園陽臺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關規定 給予獎勵和支持 ;

  (五)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 通過綠色信貸、 綠色保險、 綠色債券等多種方式為綠色建筑發展提供綠色金融服務;

  (六) 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高于最低等級的綠色建筑自住住房的 , 貸款額度可以按照規定的比例上浮 ;

  (七)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等級的綠色建筑項目 , 可以在各類建筑工程獎項的評審中優先推薦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 法律、行政法規 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 , 從其規定 。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單位違反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 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進行設計 , 或者選用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材料、 構件、 設備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 部門責令改正 , 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不符合綠色建筑等級和標準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意見,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三萬元罰款, 并記入信用檔案; 情節嚴重的,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再將其列入審查機構名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 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以及綠色建筑標準組織施工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 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 監理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實施監理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 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 建設單位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標準要求的建筑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 處建筑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罰款 ; 造成損失的 , 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 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綠色建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筑等級和主要技術措施的 ,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 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 。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 有玩忽職守、濫用 職權、 徇私舞弊行為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構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民用建筑以外的其他類型建筑進行綠色建筑的建設或者改造 , 參照本條例執行 。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 年9 月 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河南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條例» 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