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規范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生產行為,根據《濟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是指經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的企業利用建筑垃圾生產的再生骨料、砌塊、填料、路基墊層和墻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
第三條 市、縣區兩級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聯合負責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財政、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認定
第四條 申請認定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符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行業規范條件(暫行)》的企業;
(二)生產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企業自愿向所在地的縣區(含高新區、南部山區、新舊動能轉換先行區,下同)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并如實填報《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 各縣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對申請認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后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城市管理局組織有關專業人員或委托有關中介機構,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要求對縣區審核上報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進行現場審查。
第八條 對經現場審查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進行網上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組織進一步核實;對無異議的,以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的名義予以認定,并授權使用“濟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統一標識”。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九條 對經認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建筑節能產品推薦目錄和政府采購目錄,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在規劃設計、招標采購中應當優先使用經認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
第十一條 對認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生產企業,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牽頭依法明確特許經營條件,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企業,并享有建筑垃圾優先收集權和使用權。
第十二條 對新建、改擴建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產項目,各級各類節能專項資金應當予以優先支持。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縣區兩級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聯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不定期對認定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開展質量監督抽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納入社會信用平臺。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取消其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資格,并不準再使用“濟南市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統一標識”。
(一)不能保持本辦法第四條要求的;
(二)填報相關資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安全和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市城市管理局取消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認定資格的,應當提前告知有關企業,聽取其申述和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