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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遠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打造“四最”營商環境,根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關于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目錄清單的公告》《安徽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運輸企業資格管理規定》《蚌埠市基本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分類別標準表》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及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包括建設工程垃圾和裝修垃圾。建設工程垃圾是指建設工程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或者拆除等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廢棄物;裝修垃圾是指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本縣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許可、管理、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辦理印制、核發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經營證、建筑垃圾單車準運證等具體工作。

  縣住建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源頭治理工作,監督建筑工地揚塵防治措施執行情況,列入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監督范圍。

  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會同住建、城管等相關部門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縣公安部門依法打擊建筑垃圾運輸市場強買強賣、壟斷市場等違法行為。

  縣交警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通行管理,依法查處違反通行規定的交通違法行為,取締無牌無照和不符合環保標準的車輛,協助城管部門查扣違法運輸建筑垃圾車輛。

  縣交通公路部門依法查處建筑垃圾道路運輸違法經營及超載等行為。

  縣自然資源與規劃、重點工程管理、市場、發改、應急、水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本區域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縣級財政預算。

  鎮人民政府和社區服務中心在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指導下,做好本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源頭管理以及協同配合工作。

  第六條 建筑垃圾再生資源利用實行特許經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組織實施。

  第七條 支持和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與開發,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逐步實現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八條 建筑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20日內,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建設工程垃圾處置計劃(建設工程垃圾產生總量、計劃處置外運量、土方工程計劃施工工期、處置場所)。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證明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建設工程垃圾產生單位在申報處置計劃時,應當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收減緩免規定按照《關于印發蚌埠市基本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分類別標準的通知》(蚌政〔2012〕87號)執行。

  第十條 建設工程垃圾產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施工現場設置建筑垃圾運輸處置公示牌,標明運輸單位名稱、管理要求、清運審批部門、時間及投訴電話等;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車輛沖洗視頻監控系統,接入“數字城管”管理平臺;

  (三)距施工工地出入口建有不少于50米的緩沖硬化路面及規范的沖洗設備;

  (四)建立進出車輛監管制度,駛出工地車輛的車身和車輪應當沖洗干凈;

  (五)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設工程垃圾進行分類,建設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和危險廢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房屋裝飾裝修等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實行定點收集、集中轉運處置。

  第十二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社區服務中心為責任人。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的,單位為責任人。

  第十三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二)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裝修垃圾分類堆放;

  (三)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四)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第十四條 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投放要求:

  (一)將裝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分別收集,不得混同;

  (二)將裝修垃圾進行袋裝,投放到指定堆放場所;

  (三)裝修垃圾中的有害廢棄物另行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鼓勵裝修垃圾產生單位和個人對可資源化利用的裝修垃圾進行分類投放,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引導。

  第十五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報裝修垃圾處置計劃。

  第十六條 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市場準運制度。具有建筑垃圾運輸資格的企業方能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業務。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通過招標、協議等方式,選擇信用評價良好的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承接建筑垃圾運輸工程。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許可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企業營業執照;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10輛以上、挖掘機1臺以上、推土機1臺以上、清洗車輛1臺以上等設備。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有滿足車輛停放并有沖洗設備的停車場所;

  (六)具有滿足保潔需要的專業保潔隊伍;

  (七)根據實際需要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道路運輸經營資格以及行駛證;

  (二)按照規定噴印所屬企業名稱、標志、編號及車牌放大字樣,安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專用頂燈;

  (三)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等電子裝置,并納入管理部門監督平臺;

  (四)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全密閉覆蓋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前應當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建筑垃圾單車準運證,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現場保潔人數、運輸車輛牌號等);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簽訂的委托承運合同;

  (三)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核發建筑垃圾單車準運證。建筑垃圾單車準運證應當記載建筑工地名稱、運輸企業名稱、車牌號、行駛的路線和時間、建筑垃圾傾倒地點等事項。運輸單車實行一車一證制度。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運輸時應當做到:

  (一)使用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密閉化運輸;

  (二)車輛車身整潔,車輪不帶泥,電動折疊式篷布全覆蓋;

  (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單車準運證,按照要求運輸,并傾倒至處置場所;

  (四)承運車輛為5臺時,出入口要安排3名保潔人員及時清掃;每增加2臺應當隨之增派1名保潔人員,保持出入口  整潔;

  (五)大氣污染預警應急期間,服從城市管理部門管理要求;

  (六)遵守交通和環境噪聲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二十二條 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的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運輸車輛設備、注冊資金、辦公地址等,應在核準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的企業因故終止建筑垃圾運輸業務時,應于終止業務后10日內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備案,并辦理注銷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手續。

  第二十四條 遺失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單車準運證的,須在有關報刊聲明作廢后,方可補領。

  第二十五條 在經營期間,發現建筑垃圾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撤銷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

  (一)不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

  (二)采用欺騙、隱瞞、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核銷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年審或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二)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經教育拒不改正的;

  (三)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倒賣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的;

  (四)企業不具有繼續經營業務能力資格或被依法終止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運輸經營證實行年審制度,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實行動態百分制管理機制,具體年審、管理制度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二十九條 建筑垃圾消納專用場所、綜合利用設施建設納入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專項規劃。縣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需要,會同生態環境、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綜合利用設施建設規劃。

  各類建設工程、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經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住建、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實地勘察,也可以作為臨時消納場所。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第三十一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攤鋪、碾壓、降塵、照明、沖洗等機械和設備;

  (二)硬化出入口道路并設置規范的凈車出場設施,處置場地采取有效覆蓋、固化或者綠化等防塵、降塵措施;

  (三)配置管理和保潔人員,查驗進場車輛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建立作業臺賬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不得受納工業、生活、有毒有害垃圾,沒有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車輛不得進場卸載建筑垃圾。

  第三十三條 建設、施工、運輸單位在建筑垃圾處置過程中,因違法行為造成道路或者公共場所大面積污染,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代履行產生的費用,由造成污染的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城區砂石、商砼等散體物料運輸車輛的管理,參照本辦法關于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條款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