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綠色發展和生態保護理念,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管理水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根據《循環經濟促進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進資源化利用的意見》(魯建城管字〔2017〕11號)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創新、協調、綠色、發展、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建立健全政府主導、屬地管理、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體系,大力推進建筑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不斷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工作目標
嚴格建筑垃圾收運處置管理,加強資源化綜合利用,解決建筑垃圾消納能力不足、建筑垃圾無序堆放、運輸車輛撒漏揚塵、再生利用水平低等問題,爭取到2020年建立起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長效機制,全市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60%以上,市區達到70%以上。
三、實施范圍
城區范圍內的各類建筑垃圾分為土地開挖垃圾、道路開挖垃圾、舊建筑物拆除、建筑施工和建材生產垃圾五類,包括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等進行建設、拆遷、修繕以及居民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余泥、余渣、泥漿及其它廢棄物,主要由渣土、碎石塊、廢砂漿、磚瓦碎塊、混凝土塊、瀝青塊、廢塑料、廢金屬料、廢竹木等組成。
四、工作要求
(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理,建設、拆遷、裝修等單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方案、環境影響評價、招標文件中增加符合本意見要求的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承包人與建設、拆遷、裝修等單位簽訂的合同,應當包括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明確建筑垃圾處置責任。建設、拆遷、裝修等單位在施工前,應提交合同到當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合格后方可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交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否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施工總承包合同、監理合同不予備案。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未經核準私自處置建筑垃圾。所有建設工程要由施工單位在工地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立建筑垃圾處置公示牌,標明建筑垃圾處理核準相關信息,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運輸企業名稱、運輸線路、消納地點等。
(二)建筑垃圾處理費收繳。堅持誰產生誰付費的原則,產生建筑垃圾的建設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所有權人,要將建筑垃圾處理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在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時,應當按照產生建筑垃圾數量向所在縣市區建筑垃圾主管部門交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原則上用于補貼資源化利用企業。收費標準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補償處置成本的原則研究確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運輸管理。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企業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經當地審批機關核準后,方可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所有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應具有貨箱密閉設施,加裝衛星定位系統,將裝卸、運輸過程納入城市數字化信息平臺統一監管。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以減少環境污染。施工單位不得私自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的建筑垃圾運輸企業運輸。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審批部門指定時間、路線將建筑垃圾運輸到指定地點,運輸過程中嚴禁撒漏、揚塵、超載、超速。公安、城管、生態環境等部門要堅持疏堵結合,加強聯合執法,嚴肅查處私拉亂倒、超速超載、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
(四)資源化利用管理。需通過政策引導,大力推進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工作,實現循環利用,變廢為寶。在符合環保要求和有關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將建筑垃圾就近利用,用于廢棄礦坑和采礦塌陷地治理、破損山體修復、公園建設、水系治理。城市道路、公路、鐵路的路基施工和海綿城市建設項目,要優先使用建筑垃圾作為路基和填墊材料。
鼓勵將拆除建(構)筑物、建設工程棄料中可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再生骨料、砌塊、路基墊層和墻體材料等再生利用產品。鼓勵采取多種形式引進社會資本參與建筑垃圾再生利用工作,依法將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納入特許經營管理,明確特許經營準入條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特許經營企業,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期間,各縣市區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對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的運營成本和績效進行評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建立價格和政府補貼調整機制,確保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健康有序發展。各縣市區要根據各自建筑垃圾產生的數量,抓緊配套建設能夠滿足實際需要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項目,爭取于2019年底前建成運行。建筑垃圾產生量少的縣市區,可以與鄰近縣市區采取共建共享方式建設再生利用項目。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業應當采用封閉式生產工藝,遵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對建筑垃圾盡量采用庫房式封閉儲存。
(五)消納管理。各縣市區要根據建筑垃圾產生量,科學選址、規范建設1—2處建筑垃圾消納場,堅決取締個人、單位擅自設立的簡易消納場。對跨縣市區進行建筑垃圾消納的,排放地政府應向接納地政府交納生態補償費。建筑垃圾消納場要合理劃分功能區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拆除垃圾、裝修垃圾等有序分類存放,不得接收生活垃圾、工業垃圾、醫療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加強建筑垃圾消納場揚塵污染控制,落實出入道路硬化、車輛沖洗、灑水、噴淋、作業現場覆蓋、周邊道路保潔等措施。已封場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應及時推平、壓實,按照相關標準復墾或綠化。對存量建筑垃圾,當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治理計劃和措施,盡快完成存量治理工作。
(六)再生產品應用推廣。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工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優先采用符合國家、省相關標準的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產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預制構件等生產企業,要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設單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在設計招標時應當將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相關要求列入設計招標文件,并按照設計文件的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五、職責分工
城管、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稅務、發展改革、科技、公安交警、交通運輸、生態環境、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要根據各自工作職責,加強配合,形成合力,認真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關工作。
城管部門(或當地政府確定的建筑垃圾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行業管理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行業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以公開招投標的形式確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項目的投資人、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查處違規傾倒、違法處置建筑垃圾行為;對單位、企業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要求的失信行為進行歸集和認定,并報送發展改革部門。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施工工地內建筑垃圾管理,對施工現場內工地出入口地面硬化和設置車輛清洗、沖刷、清掃設施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推廣應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會同有關部門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技術納入建筑節能技術產品認定、綠色建材推廣目錄、山東省重點節能技術產品和設備推廣目錄推薦范圍。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和消納場建設納入相關規劃;合理規劃項目建設用地,按重點投資領域項目用地優先供地,屬于《劃撥用地目錄》的應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城管部門提出的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要求的失信單位、企業推入全市信用聯合懲戒平臺;負責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節能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會同城管部門按照“補償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成本,合理盈利”原則,研究完善建筑垃圾處理費政策。
財政部門負責上級和同級人民政府關于支持、補貼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相關資金政策的落實。
稅務部門要落實資源綜合利用項目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條件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企業產品增值稅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實行即征即退。
科技部門負責鼓勵和扶持高校、科研機構研究開發建筑垃圾綜合利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企業的道路運輸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對在限制、禁止的區域或者路段通行、?康慕ㄖ\輸車輛辦理《車輛通行證》,對建筑垃圾運輸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未安裝貨箱密閉設施的車輛不予發放運輸建筑垃圾臨時通行證。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快辦理符合政策要求和環保準入規定的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項目的環保手續,配合城管、公安等部門加強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行為檢查處理。
行政審批服務部門按照市、縣兩級行政許可事權劃分有關規定,負責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相關許可手續辦理工作,暫未劃轉的仍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在拆除項目評估、招標、拍賣時,明確要求拆除企業將建筑垃圾運輸到指定地點,并按規定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對未運送到指定地點的不予拆遷工地驗收并扣除相應拆除保證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相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各縣市區要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完善管理辦法,建立涵蓋審核、運輸、處置、執法等各環節的建筑垃圾監管機制,確保完成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任務。
(二)加強監督檢查。從2019年開始,將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市新型城鎮化考核,將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納入市節能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對工作不力的縣市區進行約談或問責。各縣市區要將建筑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納入城市管理綜合考核,并適當增加考核權重。城管、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建筑垃圾運輸與處置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單位和企業,由有關部門進行信用聯合懲戒。
(三)加大宣傳力度。設立并公布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舉報投訴電話,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作用,帶動全社會積極參與、有效監督,營造全社會理解和支持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