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范建筑垃圾處置審批、運輸和消納秩序,維護市容環境,防治揚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城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聊城市主城四區(東昌府區、開發區、高新區、旅游度假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其他縣(市)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修繕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道路施工等,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統一管理核準、統一車輛運輸、統一消納處理。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為切實增強建筑垃圾管理力量,提高管理效率,成立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處(副縣級事業單位),將市城管局內部相關職能整合到建筑垃圾管理處集中行使,負責制訂全市建筑垃圾處置規范,主城四區(東昌府區、開發區、高新區、旅游度假區)建筑垃圾綜合管理,全市重大或跨區域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處置案件查處工作;考核各區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區成立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負責監督建筑工地落實“四個一律”、“六個一”、“五不開工”、“四不出門”的建筑垃圾處置要求;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處置工地、運輸公司、運輸車輛、消納場所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查處工作。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七條 市城管局主管全市建筑垃圾的處置工作,負責主城四區(東昌府區、開發區、高新區、旅游度假區)建筑垃圾處置各項審批工作,考核各區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支隊向建筑垃圾管理處派駐一個大隊,負責全市重大或跨區域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處置案件查處工作;各區城管(執法)局向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派駐一個中隊,負責本轄區建筑垃圾違法違規處置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八條 市公安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市區通行證的審批工作;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運輸車輛依法進行查處;嚴厲打擊妨礙執法以及社會霸痞勢力干擾建筑垃圾運輸市場、擾亂正常施工的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交警支隊向市建筑垃圾管理處派駐10人以上的隊伍,配合進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準入審批、重大案件的查處,組織全市統一開展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集中整治行動;向各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分別派駐一個中隊,配合進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日常管理和案件查處
第九條 市交通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和車輛營運資格的監督檢查;對運輸單位和車輛違規營運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條 市住建局負責審核建設單位是否辦理《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標準化管理驗收合格通知單》,未辦理的不予核準發放《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 市規劃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核準。
第十二條 市國土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場所是否符合土地使用要求的核準。
第十三條 市環保局負責建筑垃圾處置有關的環境評價許可管理工作。
第四章 處置核準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處置建筑垃圾前,應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城管局窗口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手續。
(一)建設單位提供施工圖紙,工作人員受理后,進行圖紙審核、施工現場勘驗,確定建筑垃圾處置工程量。
(二)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包括建筑垃圾運輸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與建筑垃圾消納場簽訂的合同、城市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核準證、建筑垃圾處置費繳納證明。工作人員審核后,出具《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通知書》。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工地開工前標準化管理驗收
(一)建設單位持《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通知書》,到工程所在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簽訂《建筑垃圾規范處置承諾書》、提供建筑垃圾傾倒場(點)消納證明、提交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施工牌坊和全自動沖洗設備規劃設計圖、提交處置建筑垃圾所使用核準運輸單位及車輛證明材料。
(二)建設單位按照建筑垃圾處置工地開工前出入口、沖洗設備、圍擋設置、公示欄設置等驗收標準,完善軟件和硬件設施并向所在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初驗申請。
(三)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接到申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驗工作,初驗合格的,向市建筑垃圾管理處申請驗收。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處接到建筑垃圾處置工地開工前驗收申請后,現場踏勘2個工作日內給予驗收,驗收合格的,出具《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標準化管理驗收合格通知單》。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持《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標準化管理驗收合格通知單》,到市政務服務中心城管局窗口和公安局窗口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運臨時通行證》。
第十七條 建設工地出入口標準
(一)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施工牌坊,醒目標注工地名稱、施工單位和安全文明用語等內容。
(二)出入口設置建筑垃圾處置工地管理系統監控室和公示欄,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建筑垃圾運輸管理系統以及揚塵監測系統,實行密閉管理。
(三)建筑垃圾處置工地出入口處路面必須采用混凝土或瀝青予以硬化,并連接至市政道路。
第十八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沖洗設備標準
(一)處置量五千立方米(含)以上的建筑垃圾處置工地,必須安裝全自動沖洗設備,配套建設淤泥槽、沉淀池、清水池,具備條件的應與城市排污管道連接。并配備2臺手動沖洗設備,用于對車輪車體的二次沖洗和出入口的保潔降塵。
(二)處置量在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新建和維修城市道路橋梁、市政設施;搶修自來水、污水、雨水、燃氣、電力、通信等地下管網;在施工現場無法設置全自動車輛沖洗設施的,必須配備2臺手動沖洗設備,對進出車輛車輪和車體進行有效沖洗,配合其他保潔措施,保證凈車出場。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工地圍擋設置標準施工工地周邊應當設置高度1.8米以上的圍擋,使用定型化彩色鋼板圍擋的應加設磚砌基座,圍擋與基座連接牢固。磚砌基座用水泥抹平壓光并使用與周邊環境相符合的外墻涂料裝飾。施工周期較長的,可以采用磚砌圍擋,磚砌圍擋的色彩及砌筑風格應與周邊環境相符合。
第二十條 公示欄設置標準
(一)處置量五千立方米(含)以上建筑垃圾處置工地出入口須設置公示欄。
(二)公示欄應標明的主要內容:
1.“四個一律”、“六個一”、“五不開工”、“四不出門”的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日常管理標準。
2.使用核準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名稱及運輸車輛數量、車輛號牌、城建號牌等。
3.建設、施工和運輸單位及所在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現場管理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4.工地出入口及場地內揚塵治理措施。
5.工程項目簡介及規劃效果圖。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工地日常管理標準
(一)“四個一律”:所有裸露渣土一律覆蓋;所有片區、工地內道路一律硬化;揚塵防治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工地一律停工;所有達不到整改要求的一律問責。
(二)“六個一”:一條硬化路;一組管理保潔人員;一個清洗站(點);一套工地管理檔案;一套建筑垃圾運輸管理系統;一組文明施工公示欄。
(三)“五不開工”:建設、施工、運輸單位未落實建筑垃圾傾倒場(點)不得開工;未使用核準運輸單位及車輛不得開工;未簽訂建筑垃圾規范化處置承諾書不得開工;現場管理、保潔人員不到位不得開工;揚塵治理措施不落實不得開工。
(四)“四不出門”:車輛超量裝載的不能出門;車輛密閉不嚴的不能出門;車體不整潔,車輪帶泥上路的不能出門;手續不齊全的不能出門。
第五章 運輸管理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運輸單位運輸。
第二十三條 運輸單位及車輛核準
(一)運輸單位核準要求
1.運輸單位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完善的運輸車輛日常監督管理制度,擁有20臺(含)以上符合建筑垃圾運輸要求的運輸車輛。
2.運輸單位應具備固定辦公場所,相對固定的運輸車輛停車場;具備健全完善的運輸管理制度、現場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
(二)運輸車輛核準要求
1.懸掛主城四區(東昌府區、開發區、高新區、旅游度假區)內牌照。
2.經本年度公安交警部門年審合格,并且證件、手續齊全。
3.采用新型平推型覆蓋方式,尾氣排放符合環保要求。
4.車輛顏色應統一為水城綠色,駕駛室上方安裝統一樣式頂燈。
5.安裝北斗衛星行駛記錄儀和電子信息標簽,統一納入建筑垃圾管理指揮平臺監控,對接智慧城管系統。
(三)審核辦理
1.提交《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及車輛城區審核申請表》和相關證明材料。
2.現場對運輸單位及車輛進行查驗。
3.對手續齊全、審驗合格的運輸單位發放《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核準證》。
4.對手續齊全、審驗合格的運輸車輛發放建筑垃圾運輸標識牌。
第六章 消納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方式:以區為主、區建市補、全市共用。
第二十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申報程序:
(一)申報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的建設單位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聊城市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申請表》
(二)經土地產權單位、所在鄉鎮、辦事處同意,并征求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進行審批并上報市建筑垃圾管理處。
(三)市、區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現場進行勘查,建設單位登報公示后,市建筑垃圾管理處進行登記。
(四)市建筑垃圾管理處委托專業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繪,認定消納總容量。
第二十六條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建設管理
(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出入口道路要進行硬化,設置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配備車輛清洗保潔設施,實施分區作業。
(二)嚴禁將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和醫療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場內要合理劃分功能區域,按照工程渣土、建筑廢棄物、裝修垃圾等分類標準進行有序分類存放。不得接收建筑垃圾以外的工業、生活、醫療等垃圾。對已傾倒的垃圾進行及時必要的綠化和覆蓋,防止揚塵污染。
(三)安裝揚塵檢測儀和智能噴淋裝置,并確保正常使用。
(四)消納場所要保持24小時開放,配備應急物資并制定應急措施。確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出入和消納工作的正常進行。
(五)配建符合標準的管理用房和運輸管理系統監控室。
第七章 科技支撐
第二十七條 建設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指揮平臺監控系統,運用科技手段提升管理能力,提高管理效率。指揮監控平臺對接智慧城管系統,實現資源共享。
第二十八條 建筑垃圾管理指揮平臺監控系統分為施工工地管理控制系統、車輛智能管理控制系統、處置場地管理控制系統3個子系統,按市區兩級分層授權管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工地管理控制系統功能:
(一)工地揚塵檢測功能;
(二)工地全方位監控功能;
(三)車輛進出識別功能
第三十條 車輛智能管理控制系統功能:
(一)車載北斗定位管理終端;
(二)頂蓋自動強制密閉功能;
(三)規劃運輸線路控制功能;
第三十一條 處置場地管理系統功能:
(一)場地揚塵檢測功能;
(二)進出車輛噴淋功能;
(三)車輛進出識別功能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二條 市(區)城管(執法)局、公安局、交通局、住建局、規劃局、國土局、環保局依據各自職能,對建筑垃圾處置運輸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設置、公布舉報電話、微信平臺和電子信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規處置建筑垃圾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經核查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相應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 市建筑垃圾管理處每年對建筑(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工程物料)運輸單位和車輛、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建設運營進行考核。
第三十五條 市建筑垃圾管理處每年對各區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獎勵。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